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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条例

义务跟着角色走,不跟着技术走。

《人工智能法》问的不是一个系统「是什么」,而是它被用来做什么、是谁把它放在那里的。购买模型的一方是部署者;对模型进行微调、更换名称,或以自己的名义交付的一方,可能就成了提供者,而几乎全部义务都落在提供者身上。
生效
2024 年 8 月 1 日
已修订
2026 年 7 月 27 日
高风险义务
2027 年 12 月 2 日
罚款最高
全球营业额的 7%
被推迟的日期

高风险的期限已不再是 2026 年 8 月。网上关于这部法的绝大多数文字仍然这么写。

第 (EU) 2026/1744 号条例自 2026 年 7 月 27 日起生效,将附件三所列高风险系统的义务从 2026 年 8 月 2 日推迟至 2027 年 12 月 2 日;对于嵌入在附件一已受规管产品中的高风险人工智能,推迟至 2028 年 8 月 2 日。未被推迟的是第 50 条的透明度义务,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。凡是依据去年 7 月之前撰写的资料来规划的人,都是在对着一个已被取代的日期规划。

何者适用,何时适用

第 5 条,自 2025.2.2

有些用途根本被关上了

禁止性做法自 2025 年 2 月起适用,2026 年 7 月的修订又增补了若干项。这是唯一一个上限为 3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 7% 的档次,依据第 99 条第 3 款。

通用模型,自 2025.8.2

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承担自己的义务

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的义务,以及监督它们的治理架构,自 2025 年 8 月起适用。2026 年 7 月的修订扩大了人工智能办公室的执法角色。

第 50 条,自 2026.8.2

必须告知对方,他面对的是一台机器

直接与人互动的系统必须表明自己是系统,合成的图像、音频或视频必须声明为人工生成。这项义务不在推迟之列,现已生效。

第 6 条第 2 款,自 2027.12.2

高风险制度,比最初写下的晚了十六个月

附件三所列用途中的系统,涵盖就业、教育、信贷、基本服务、执法等,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适用完整的高风险制度。若人工智能位于附件一已受规管的产品之内,则为 2028 年 8 月 2 日。

第 16 条与第 26 条

提供者与部署者是两种角色,风险敞口并不相同

提供者承担质量管理体系、技术文件、日志以及系统本身的合规性。部署者的范围较窄:按说明使用、让人的监督名副其实、在高风险系统对某人作出决定时告知该人。企业最容易弄错的,正是自己究竟站在这条界线的哪一边。

第 99 条

三档上限,而多数风险敞口落在中间那一档

禁止性做法可达 3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7%。违反第 16 条提供者义务、第 26 条部署者义务或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,可达 1500 万欧元或 3%。向公告机构或主管机关提供不正确、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信息,可达 750 万欧元或 1%。

来源

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统一规则的第 (EU) 2024/1689 号条例,经第 (EU) 2026/1744 号条例修订。上述日期与罚款档次依欧盟委员会 AI Act Service Desk 的说明。本页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;某一具体系统是否属于高风险,应由法律顾问判断,而非由一个网站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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